為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工作,保證公正廉潔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根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本人審理案件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
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接觸上述人員并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及該案其他當事人合理懷疑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第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轉遞涉案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打聽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在職責范圍之外收到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遞交、郵寄的涉案材料,應當送交本院立案信訪部門處理;不得直接轉交案件承辦法院、案件承辦部門及相關審判組織或者審判人員,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簽批任何意見。
第四條 人民法院立案信訪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送交的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遞交、郵寄的涉案材料,應當在登記時注明來源,并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涉及正在辦理案件的,轉案件承辦法院或者案件承辦部門處理;
(二)涉及已經辦結案件的,轉原案件承辦法院或者原案件承辦部門處理;
(三)涉及申請再審或者申訴的,依照規定程序處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的,轉本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五條 人民法院領導干部非因履行職責,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批轉涉案材料。
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批轉涉案材料。
第六條 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
第七條 案件承辦人應當將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批示、函文、記錄等文字資料存入案件副卷備查,并在審判組織評議和討論案件時作出說明。
第八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期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填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涉廉事項報告單》:
(一)本人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觸過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的;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退休人員違反規定轉遞涉案材料、違反規定打聽案情,或者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或者違反規定批轉涉案材料的;
(四)本人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具有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填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涉廉事項報告單》應當一式兩份,報主管領導或者廉政監察員簽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監察部門存入本人廉政檔案備查。
第十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應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退休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構成嚴重違紀的,應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