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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動執行情況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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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2 來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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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法院實行主動執行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本院將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主動執行,不需當事人申請?,F將該制度的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主動執行適用于本院一審或經二審、再審生效的具有民事執行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及當事人欠繳刑事罰金和訴訟費案件的執行。 對于屬上述主動執行的案件,執行依據確定分期履行的案件,本院負責第一期履行標的的主動執行工作,剩余履行標的由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執行。對調解書寫明若債務人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債權人可全額申請執行的案件,均屬主動執行案件的范圍。 二、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同意由本院對案件實行主動執行。同意由本院主動執行的,不需再辦理申請執行手續,本院將直接立案執行。 三、在啟動主動執行程序立案后,債權人又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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