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在立案庭內設立信訪室,具體負責受理、辦理來信及來訪事宜、受理申訴及申請再審案件、預約院長接訪等日常工作,維護信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信訪室實行掛牌上崗制度。接訪工作人員必須著裝掛牌上崗。接訪工作人員必須衣著整潔,儀表端莊,舉止得體。接訪工作人員接待來訪群眾必須語言文明,態度熱情,做到“熱心、細心、耐心、誠心、愛心”。 三、接訪工作人員實行首接責任制度。接待來信、來訪事宜做到不推諉、不擱置,及時處理或移交。 四、信訪室實行便民信訪制度。規范群眾信訪方式,堅持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則,通過郵政、專線電話、公共網絡、帶案下訪等多種渠道,引導群眾更多地以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表達訴求,就地解決問題。 五、信訪室實行“訴”“訪”分離制度。接訪工作人員針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與信訪申訴權利的區別,進行分類處理:對案件終審后行使申請再審的訴訟權利的,按“訴”對待,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對案件窮盡法律程序后行使信訪申訴權利的,按“訪”對待,做息訴服判工作。 六、接訪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對符合法律規定,手續齊全的,應當場辦理;手續不全的,應給予適當指導,幫助其完備手續;依法不能辦理的,應耐心說明原因。 七、對于信訪當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信訪室能夠當面答復的,應當面答復并將處理結果登記備案。對信訪當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信訪室經初步審查認為需要做進一步審查的,應當立項處理。 八、信訪室受理申訴及申請再審案件后,應當及時立案、及時審查。 九、信訪室受理預約院長接訪申請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制作審批表格并逐級審批。接訪室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天內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經院領導審批同意接訪的,一并告知申請人接訪時間、地點。 十、信訪室立項受理來信、來訪后,應區分情況在十五日內按下列方式處理: (1)對重大信訪事項,以及上級法院或者上級、同級黨委、人大等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呈報部門領導及院領導審閱; (2)對已經立項,僅需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的信訪事項,信訪室能夠自己查辦,或者認為需要自己查辦的,應當自行查辦; (3)對已經立項,需要本院有關部門查處才能得出結論的信訪事項,信訪室應以法院信訪機構的名義發出《交辦函》,及時向有關庭、科、室轉辦有關事項; (4)對已經立項,需要下級法院查處才能得出結論的信訪事項,信訪室應當發出《轉辦函》,及時交辦有關事項。 十一、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并作出答復;情況復雜的,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信訪咨詢電話:(0760)88884312; 監察投訴電話:(0760)8888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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