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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向我院提交了訴狀等起訴材料。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院認為你/你單位提交的起訴材料不符合要求,現一次性告知你/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___日內向補正以下材料:
(接收清單)
如果你/你單位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內沒有補正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我院將退回你/你單位的訴狀并記錄在冊;你/你單位堅持起訴、自訴的,我院將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如果你/你單位補正的起訴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我院將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因此,我院特別提醒你/你單位應當按上述要求補正起訴材料。
特此通知。
(庭章)
二O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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