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示書
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起訴時除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外,還應向本院立案庭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等可以證明原告人身份及其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據材料;
2、有效的聯系電話及地址。
二、原告人因故不能參加庭審的,可以委托律師、親友或其他原告人出庭代為訴訟,但必須提交由原告人簽名的《委托代理書》。
三、原告人在庭審中必須就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
1、提供戶口簿、身份證正本供法庭審核,并提交相應的復印件;
2、如果原告人與被害人的身份材料不在同一戶口簿上,應出具原告人戶籍地公安機關的證明材料,證明原告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
3、如果訴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應當提交被扶養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人口情況證明;
4、如果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應提交醫院或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
5、如果訴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應提交相應的發票、收據、車船票;
6、如果訴求被害人誤工費,而被害人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應提交被害人的收入證明材料,護理費的要求相同。
四、判決生效后,由本院刑事審判庭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沒有可供法院執行的個人財產,原告人將無法得到賠償。原告人在起訴前請務必綜合考慮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及自身的經濟狀況,再決定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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