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立案窗口負責本院管轄范圍內所有案件的立案。
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1、當事人按本院要求遞交起訴材料;
2、接收材料并向給當事人出具回執,當事人填寫地址確認書,發繳費通知書并送達訴訟風險提示書;
3、當事人根據繳費通知書的要求繳納訴訟費,然后到立案窗口開取訴訟費專用發票。如交費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書面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并附理由和相關證據;
4、收到當事人遞交的訴訟費專用發票或批準當事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的申請后7日內審查立案并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
5、立案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四排定”(排定合議庭和主審法官、排定書記員、排定開庭時間和排定審判法庭),5個工作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并同時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然后送達開庭傳票給原告。如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辨并遞交答辯狀的,立案庭將在收到答辨狀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辨狀副本送達給原告;
6、在雙方當事人送達完畢的當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
二審民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1、本院立案庭收到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經核實已經繳納上訴費,案件材料齊全的,于收案后5日內立案;
2、當事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申請的,需經立案庭庭長審批,對申請減、免上訴費的還需提交院長審批,對同意緩交、減交、免交的發給《同意緩交、減交、免交通知書》,不同意的,將再通知當事人交費;
3、立案后3個工作日內對案件進行“四排定”,立案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作文書、送達等庭前準備工作并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
一審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1、對公訴機關移送的起訴材料,經立案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在3日內予以立案并決定開庭審理。資料不齊全或不屬本院管轄的,通知檢察機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送或者退回檢察機關;
2、決定立案的,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四排定”,制作法律文書,并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一并通知;
4、對公開審理的案件發布公告;
5、完成庭前準備工作后移送審判庭。
執行案件立案程序:
1、當事人按本院要求遞交申請執行材料;
2、接收材料并對所收材料發給當事人回執,當事人填寫地址確認書;
3、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執行材料后,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的,在10日內將申請執行材料退回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并送達受理通知書給申請人;
4、在文書送達完畢的當日將材料移送本院執行局綜合辦。
收費
對于本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可持繳費通知書到立案窗口繳納訴訟費,收費人員將依照規定核算訴訟費用,對已繳納訴訟費的當場開具訴訟費專用發票。也可以通過銀行轉帳等方式將訴訟費匯入本院訴訟費專用帳戶,待該筆費用到帳戶后,憑繳費通知書和匯款憑證到我院立案窗口開具訴訟費專用發票。
查詢和咨詢:
當事人或律師可到立案窗口查詢、咨詢案件信息。查詢前應填寫并提交《查詢登記表》(附后),屬于其他信息的可直接咨詢。對于查詢和咨詢,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處理,不得推托、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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