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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洗桑拿被盜22萬余元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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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5-28 第 743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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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坦洲一家酒店洗桑拿,2個小時后發現存放在儲物柜的名表、名包不翼而飛,財物損失達22萬余元,黃先生在2013年6月遭遇了這么件倒霉事。由于案件還沒偵破,黃先生因賠償問題將酒店告上法庭。昨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酒店被判擔責三成,賠償顧客6.8萬余元。 2013年6月14日13時,黃先生到坦洲鎮某酒店的三樓洗桑拿、足浴。在洗桑拿前,黃先生將LV手包、勞力士手表、手機等隨身物品存放到桑拿房儲物柜中,并用電子鎖上鎖。期間,黃先生曾打開電子鎖取出手機和香煙,然后又將儲物柜上鎖。 當天下午3點左右,黃先生足浴完后打開儲物柜,發現存放在里面的手表和手包不翼而飛,他隨即打電話報警。目前,該案仍在偵查中。因賠償問題,黃先生與酒店協商未果,于2014年5月28起訴到市第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酒店賠償他經濟損失227762.62元。 庭審中,黃先生提交了報警回執,勞力士表卡、收據、信用卡消費記錄及LV手提包發票等證據。同時,法院向警方調取了當天的監控錄像,畫面顯示黃先生13時31分戴著手表拿著手包進入酒店。 法院認為,在這起失竊案中,酒店作為酒店的經營者,屬于經營性公共場所,對前來足浴、桑拿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注意義務。不過,酒店對于足浴、桑拿場所可能存在的隱蔽性危險,如可能遭遇竊賊侵害等只是負有一般的告知義務和注意義務。由于涉案酒店沒有設置明顯的“貴重物品妥善保管”的標志來提示客人如何保管貴重物品,造成黃先生的物品被盜,應承擔次要責任。 黃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能判斷出自己使用的儲物柜只是起到暫時存放隨身物品的用途。而且,儲物柜放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黃先生也應預知到財物丟失的風險。 市第一法院結合案情,酌定酒店擔責30%,向黃先生賠償68328.79元。酒店方隨后上訴,近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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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劉一慧 鐘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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