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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逆行撞的士駕駛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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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9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5-29 第 743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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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轎車逆行導致與出租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引發一場耗時近兩年的索賠糾紛。 ■出租車被逆行轎車撞損,運輸公司索賠12萬損失 2013年4月4日,黃某正駕車途經西區岐江公園側路白朗峰對開路段時,越過中間線逆向行駛。過程中,黃某正的車輛撞上了迎面由謝師傅駕駛的豐田出租車而肇事,造成車輛損壞和謝師傅、余某受傷。 事發后,黃某正逃逸。交警部門于當月底認定,黃某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評估公司鑒定,出租車的車輛損失為88301元。此外,出租車所在公司還索賠停運期間的車輛承包租金及人員誤工費用近3萬元。 出租車所在公司于2014年起訴到市第一法院。 ■保險公司被判全額承擔 出租車的損失費用有評估公司鑒定,但車輛的運營損失能不能得到賠償?市第一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也屬于侵權人賠償范圍。 此外,這起事故中,駕駛員黃某正肇事逃逸,屬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賠償的情形。2014年底,市第一法院一審判令黃某正承擔共計12萬余元的賠償費用。黃某正隨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二審認為,我國侵權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其次,黃某正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在和投保人簽訂合同時,以適當方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因此這一免責條款沒有生效。 近日,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改判,保險公司被判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中山港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000.00元;在第三者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運輸公司12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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