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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假資料騙取銀行貸款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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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3 來源:中山商報 2015-06-03 第 3542 期 A07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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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一公司負責人說服朋友以15畝土地作為抵押物,然后偽造虛假合同以及公司財務報表等,成功從我市一家銀行貸款4000萬元。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該負責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處罰金20萬元。 案情:偽造虛假資料騙貸4000萬元 陳理飛(化名)是浩天公司(化名)的股東,占股49%。市第一市區檢察院指控,陳理飛所在的浩天公司以及其本人犯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 2010年7月7日,陳理飛等人與李某甲達成合作協議,約定李某甲以其自有的15畝土地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4000萬元,約定貸款成功后拿出600萬元借給李某甲,將公司在美國的一家上市公司550萬股的股份,以每萬股1美元的價格轉讓給李某甲等。 隨后,浩天公司偽造虛假資料和公司財務報表等,成功從某銀行貸款4000萬元,浩天公司將這筆款項用于還債,只歸還了銀行兩期貸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有本金3840萬元未歸還。 庭審:被告人獲刑3年6 個月并罰2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浩天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理飛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依法懲處。最終,法院判決浩天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200萬元;陳理飛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陳理飛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浩天公司及陳理飛等人虛構事實以騙取李某甲將物業借出提供擔保,故指控兩被告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F有證據證明,浩天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提交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資料均是虛假的,而上述材料是銀行發放貸款的重要依據。浩天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同時,陳理飛作為浩天公司的股東,參與騙取貸款,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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