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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買股票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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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6-11 第 745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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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人藍先生家住三鄉平東村。2012年,鄰居梁女士介紹,購買國外網站的黃金股可以獲得高額分紅。藍先生分多次按梁女士的指示,將投資款存入王某的銀行賬戶,由梁女士幫忙購買該黃金股。 后來,藍先生將這一投資項目告訴多年的鄰居關先生。2012年8月27日,關先生投資5萬,藍先生投資2萬,一同通過網銀轉賬到王某的賬戶中,兩人的股票小有盈余。2014年初,關先生和藍先生都發現該投資網站打不開了,梁女士和王某也不見了蹤影。 2014年2月27日,藍先生向關先生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如果找不到梁女士,他愿意承擔關先生的還款責任。半年過去后,兩人依然沒找到梁女士。2014年8月,關先生和藍先生一起報警,警方沒予立案。關先生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要求藍先生返還不當得利款5萬元。 法庭上,關先生稱他的錢是給藍先生負責操盤的,認為藍先生應當向他返還這筆錢。藍先生則稱,當時關先生也與梁女士有接觸?!拔覜]有獲利,甚至我自己也是受害人?!狈ㄔ翰槊?,關先生并不是只投資了一次,他在2012年還有一次直接把5萬余元交給了梁女士。 法院認為,股票投資本身存在利益風險,目前又沒有證據證明藍先生與他人串通或參與誘使關先生進行投資。此外,藍先生和關先生之間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或投資關系,而是介紹或提供投資信息購買黃金股票的關系。兩人分別先后購買相應的投資項目都導致了財產損失。 對于該份《承諾書》,法院認為沒有對找到藍女士的時間寫明白,根據《擔保法》規定,關先生應該在6個月內要求藍先生承擔保證責任,但關先生在7個月后才提出這一要求,也超過了法定時效。去年底,市第一法院駁回了關先生的訴求。他隨后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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